一般工廠登記

 本所於之申請工廠登記已有多年之豐富承辦經驗,有關設廠標準、作業場所配置、工廠管理輔導法等應檢附標準,能為您提供最佳之諮詢及建議,並亦提供相關之專業稅務意見參考。      

『工廠登記應備證件』供參考:

  

應備證件

備註

1.

工廠登記申請書

 

2.

委託書

如委託辦理者須檢附之,另受託人應檢具個人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查核。

3.

公司核准函及登記表

或商業登記核准函

1.依建物測量成果圖或竣工圖繪製。
2.設廠如屬訂有設廠標準者,應檢附符合設廠標準規定之作業場所配置圖及機器設備清單。

4.

工廠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1.工廠負責人如為華僑或外國人,應檢附在台設定居所證明文件。
2.工廠負責人如屬大陸籍人士者,應檢附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許可證、在國內居住所等證明文件。
3.工廠負責人如非事業主體代表人(負責人),應檢具事業主體同意或指派其擔任工廠負責人之證明文件。

5.

建築物配置平面簡圖

及建築物面積計算表

1.依建物測量成果圖或竣工圖繪製。
2.設廠如屬訂有設廠標準者,應檢附符合設廠標準規定之作業場所配置圖及機器設備清單。

6.

主要機器設備表及配置圖

 

7.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可至https://www.zone.gov.taipei/查詢列印或至都市發展局申請。

8.

符合用途之使用執照影本

或合法房屋證明

1.向建築管理工程處申請。
2.申請地址經門牌整編與前揭執照或證明所載地址不符者,須檢附門牌整編證明文件(87年8月1日以後門牌整編之相關資料,可由本局透過網路逕向主管機關擷取)。

9.

建物測量成果圖

或竣工圖

 

10.

建物登記謄本

 

11.

合法水源證明文件或用水計畫

1.用水量(含工業用水及民生用水)未達每日三百立方公尺,應檢附合法水源證明文件。包括:自來水公司水費收據影本、有效地面水水權(含臨時用水執照)、有效地下水水權(含臨時用水執照)、免為水權登記證明文件、自來水公司同意供水或接水裝置(水表)證明文件、農田水利會同意供水文件,或其他足以證明無違法使用地下水所需之相關文件。
2.若達每日三百立方公尺以上者,則應提出用水計畫。用水計畫詳如附註7。

12.

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

或核准(許可)文件

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或核准(許可)文件,惟如屬環保法令規定管制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者,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水污染防治、空氣污染防制、廢棄物清理等類別分別檢附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出具之各項核准或許可證明文件。

13.

 

屬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5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產品,應檢附該法令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文件

請檢附該法令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文件。

14. 屬產業類別17 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18 化學材料製造業、19 化學製品製造業,應檢附製造流程圖【含原料(量)、設備、產品(量)及可能涉及達管制量之危險物品(量)等】 1.依下載表格填具製造流程圖、原料(量)、設備、產品(量)及可能涉及達管制量之危險物品(量)等項目。並應經相關單位共同會勘符合規定。
2.請檢附申請書件1式5份。
3.另詳附註3、4、5、6
15. 廢(污)水聯接使用證明或納管證明 政府開發且設置污水處理廠之工業區內設廠,應檢附工業區管理機構核發之廢(污)水聯接使用或同意自行排放之證明文件。

其他:
1.各項申請書件之紙張大小,以A4尺寸為原則。 
2.各項書件各1(另從事較高風險之產業類別17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18化學材料製造業、19化學製品製造業等3類,申請書件為5份)。 
3.檢附之書件如為影本均應加蓋工廠及工廠負責人印章。 
4.依收費標準規定,工廠登記之登記費,每件新臺幣5,000(待核准後繳納)。 
5.建築物面積以使用執照登載面積為準,如所附建物面積計算表之面積小於使用執照登載面積時,應另檢附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6.申請工廠登記之產品如屬訂有設廠標準者,應俟辦理會勘並符合設廠標準規定後再行核准工廠登記。 
7.產品如係一般食品工廠,應辦理會勘或出具衛生單位檢查合格證明書。 
8.產品屬「食品添加物」、「食品添加物上游化工原料」者,申請書之「主要產品」填寫方式如下:
(1)產品屬「食品添加物」者,例如:089其他食品(食品添加物)。
(2)產品屬「食品添加物上游化工原料」者,例如:170石油及煤製品(食品添加物上游化工原料:焦油、香油)、181基本化學材料(食品添加物上游化工原料:乙醇)。
 
附註:
1.「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九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行為前檢具用地之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
(1)依法辦理事業設立許可、登記、申請營業執照。
(2)變更營業者。
(3)變更產業類別。但變更前、後之產業類別均屬中央機關公告之事業,不在此限。
(4)變更營業用地範圍。
(5)依法辦理歇業、繳銷經營許可或營業執照、終止營業(運)、關廠(場)或無繼續生產、製造、加工。
前條第一項及前項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之內容、申報時機、應檢具之文件、評估調查方法、檢測時機、評估調查人員資格、訓練、委託、審查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守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同法第40條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違反第9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按次處罰。
 
2.非屬從事較高風險之產業類別17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18化學材料製造業、19化學製品製造業,其申請工廠登記之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達500平方公尺以上者,於核准工廠登記時副知建管及消防機關。

3.產業類別17 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18 化學材料製造業、19 化學製品製造業申請工廠登記,於核准工廠登記前,將由本府產業發展局、消防局、環保局、建築管理工程處共同會勘(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或相關產業公會代表參加),各會勘單位本於權責審查;如產品屬「食品添加物上游化工原料」,增邀衛生單位(審查化工原料所製成之產品,是否屬准用之食品添加物品項)。

4.前揭較高風險之產業於核准工廠登記時,確認之工廠登記申請書及製造流程圖將由本府產業發展局函送本府消防局、環保局、建築管理工程處、勞動檢查處,作為執行有關業務參據;如產品屬「食品添加物上游化工原料」,增列衛生單位。

5.前揭較高風險之產業,勞動檢查處於執行業務時發現營運現況與製造流程圖不同時,應主動通報本府產業發展局並由該局轉知消防局、環保局,如涉及建築管理者時應通報建築管理工程處處理。

6.前揭較高風險之產業,本府產業發展局、消防局、環保局及建築管理工程處於執行業務時發現營運現況與製造流程圖不同時,應主動相互通報及函知勞動檢查處。
 
7.「用水計畫」書件補充說明:
(1)位於產業園區、科學工業園區、加工出口區、農業科技園區、自由貿易港區、環保科技或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專用區及商港專業區之工廠,請洽所在地園區管理單位,如有園區用水計畫,應取得園區管理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工廠免提用水計畫。
(2)用水計畫審查未涉及設立、登記或變更准駁,二者可平行審查。
(3)依用水計畫審核管理辦法規定,用水計畫須經轄管工業主管機關,轉送中央水利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後始得供水。
(4)工廠實際供水量,以中央水利主管機關核定為準,如有增減水量,工廠應配合更正或於下次辦理設立或登記(變更)時一併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