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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以營利為目的,購買房屋或標購法拍屋再予銷售,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2010-07-15 16:07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購買房屋或標購法拍屋再予銷售,自97年1月1日起,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95年12月29日發布台財稅字第09504564000號令規定,個人售屋若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含設置網站或加入拍賣網站等)、具備「營業牌照」、僱用員工協助處理房屋銷售事宜或其他足以構成以營利為目的情形之一者,自97年1月1日起,即應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該局指出,房地產交易熱絡,投資收益頗大,吸引個人買賣中古屋或標購法拍屋再予銷售賺取利潤,個人此等持續買進賣出房地之行為,已符合上開令釋課徵營業稅之條件,自97年度起即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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