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公司來台灣設立分公司及子公司稅務差異分析

2010-08-02 11:16

一般外國企業來台投資大致可分為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兩種,從財務的角度看,分公司與母公司的財務是一體的,分公司等於是母公司的延伸體,分公司的債權債務,母公司必須完全承擔;而子公司是母公司投資設立的獨立事業體,子公司與母公司在財務上各自獨立,子公司的債權債務與母公司無關。而外商來台投資,不外乎從事一般商品買賣業或做工廠登記,從事生產製造並內、外銷或轉投資其他事業體取得投資股權。

就我國稅制規定來看,外國企業來台如何投資最有利?首先,依照我國稅制規定,外商來台投資設立子公司營所稅率是25%,稅後盈餘匯出股利扣繳稅率為20%,未分配盈餘則課徵10%,外國企業在台子公司轉投資台灣其他企業之股利所得,台灣現行法令並不會重複課稅,在股利所得實現發放到海外母公司帳上時才會課徵20%。

外國企業在台分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率為25%,稅後盈餘匯出股利扣繳稅率0%,因為分公司為其海外母公司的延伸體,所以稅後盈餘匯回其母公司帳戶不用再向台灣政府繳稅,但其分公司若有投資台灣其他企業取得股利所得,在該被投資企業發放股利給其在台分公司時則視同股利發放於海外母公司帳上須扣繳20%股利所得稅。所以當我們了解上述相關稅法規定後,不難明白來台投資應設立子公司或設立分公司較有利。所以

1.外商來台投資取得被投資公司股權,應設立子公司在稅務上較有利;

2.外商來台投資是為了從事生產製造內、外銷事業,則應設立分公司在稅務上較有利;

3.若外商來台投資除上述兩項目的外,尚有投資不動產之目的,亦應設立分公司在稅務上較有利。

如上所述,利用境外公司成立這樣的一個投資架構,不僅可以達到投資的目的,更可達到降低投資稅負的經營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