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公司申請來台設立辦事處,應檢送之書件

2010-12-12 16:11

    

一、申請書。
二、訴訟及非訴訟代表人居所證明文件。
三、會計師或律師代理申請者,應加附代理委託書。

四、外國公司其本國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簽署核發之法人資格證明文件(須經我駐外單位驗證)。
五、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之訴訟代表人授權書(須經我駐外單位驗證)。
六、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正本(應載明同意提供使用之公司名稱)及 最近一期房屋完稅稅單(或所有權狀)影本。(建物為公司所有者或檢附租賃契約影本,免附同意書,仍應附最近一期房屋完稅稅單影本或所有權狀影本)
七、外國公司指派代表人報備表二份。 
 

應注意事項:
一、外國公司申請指派代表人在中華民國境內為法律行為報備,請參照公司法第三八六條之規定辦理。
二、外國公司申請指派代表人報備由其在中華民國之代表人為之。
三、上列各項文件如係外文應附其中文譯本。
四、授權書應具體訂明代表人在中華民國境內所為法律行為之種類,例如:代表本公司簽訂契約、報價、投標、採購。
五、若係陸資之外國公司其本公司所營事業,應有符合開放項目正面表列者,其登載於報備表之在中華民國境內業務上之法律行為並應以開放項目正面表列之法律行為為限。(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為限。)
六、公司之法人資格證明及授權書應由我國駐當地或鄰近地區使領館驗證。
七、代表人如為僑外人士,其居所證件為:
a居留證影本;或
b護照影本加填住居所地址、簽名、蓋章;或
c其本國政府出具之居住所明文件;或
d本人出具聲明書(應敘明姓名、國籍、地址),經我國法院認證。